据沪深交易所官网数据统计,年内逾七成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交易所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理念 频频发布警示措施缩小“信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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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沪深交易所官网数据统计,年内逾七成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交易所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理念 频频发布警示措施缩小“信息差”

    发布日期:2024-03-08 07:42    点击次数:92

      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ST泛海(000046)予以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剑指其多笔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的情形。截至2月22日,年内145起披露具体情况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案例中,超七成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

      这一方面反映出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始终秉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从严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上,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只是监管层规范信息披露、缩小“信息差”的手段之一。在保持严监管态势的同时,不断出台优化的相关政策措施也为上市公司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提供了必要的指引与行为规范。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严监管与信息披露引导规范相辅相成,共同推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严监管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对上市公司进行约束,以保障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而政策规则引导则有助于公司形成正确的信息披露观念,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紧盯信披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不对称现象尤其常见于上市公司决策者与外部投资者之间,而上市公司能否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直接影响投资者切身利益。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全面注册制之下,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证券交易所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者应有之责,始终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施以严监管。据沪深交易所官网公开数据统计,截至2月22日,年内145起披露具体情况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中,有108起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占比高达74.48%。

      具体来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完整披露、未及时披露、未按规定披露、未准确披露、未披露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交易、财务、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知情权。例如,2月20日,深交所针对某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未披露并购子公司对外担保等事实,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记者进一步梳理发现,不乏因财务造假而误导广大投资者的案例。据统计,上述108起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中,有18起涉及定期报告虚假记载,占比达16.67%。

      在李海波看来,财务信息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运营状况等,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投资者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部分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虚增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利益。因此,监管往往对这些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精准引导提升信披质量

      为了贯彻以投资者为本的原则,应当全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公平、透明、规范的投资环境,尽可能降低资本市场不对成性和信息差所带来的影响。

      “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资本市场繁荣发展。”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对《》记者表示。

      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施以严监管的同时,监管层也在持续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则的供给,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引导相关公司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同时,为了提高对信息披露工作引导的精准性,沪深交易所根据公司及板块属性,针对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则。

      例如,针对退市风险公司,沪深交易所于2023年1月份发布《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对重点核实及披露事项进行进一步优化;针对创新试点红筹企业,深交所于2023年2月份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以规范创新试点红筹企业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行为等等。

      陈雳表示,加强信息披露引导与保持严监管双管齐下的做法,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定清晰、明确的信息披露指引与规则,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培训等方式引导企业按照规定自愿披露;另一方面,通过对违反披露规则、隐瞒重要信息、误导投资者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增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展望未来,陈雳认为,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可以进一步加强处罚力度,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进行严厉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同时,可以推动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李海波表示,上市公司应自觉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也需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和监督活动,推动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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